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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明细及依据

时间:2013-05-03 08:54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石家庄刑事律师 李建朋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 赔偿项目及数额: 医疗费: 误工费(住院期间,死亡之前)与护理费酌定5000元, 交通费: 死亡赔偿金:730100.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35760元。 丧葬费:17076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 以上共计100万元。
石家庄刑事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
 
赔偿项目及数额:
医疗费:  
误工费(住院期间,死亡之前)与护理费酌定5000元,
交通费:
死亡赔偿金:730100.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35760元。
丧葬费:17076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 以上共计100万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一、 医疗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 误工费3000元(住院期间,死亡之前)酌定
        三、 护理费2000元(住院期间,死亡之前)酌定
        四、 交通费
       五、死亡赔偿金:730100.8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法院调解)
计算标准:36505.04  x20
       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受害人在深圳长期居住,应适用于该标准)
根据 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统计标准,深圳市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41.9元。
六、 被扶养人生活费:53640元
计算标准:5364元 x 20/2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河北省2012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64元
       七、丧葬费:17076元
计算标准:2846x6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2012年6月22日印发。从2012年7月1日起参照实施。 (根据2011年度统计数据制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6元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  元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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