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中专女生怀孕后,自己在女生宿舍公共浴室生育小孩后,小孩哭,怕被人发现,就用手捂住婴儿嘴和鼻,致婴儿死亡,后冲入下水道,下水道堵塞而被人发现尸体而案发,请问该女生构成什么罪?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石家庄律师: 怕被人发现,就用手捂住婴儿嘴和鼻,致婴儿死亡,”--分析他的心里和行为,我个人觉得已经是构成直接故意了,理由是用手捂住婴儿的嘴和鼻子至企窒息死亡,是希望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不是放任了。
至少是间接故意杀人罪,是放任的,无论如何不是过失。解释为过失太牵强。而且她还有个毁尸灭迹的行为。从“毁尸灭迹的行为”来看,更符合直接故意杀人,她怕别人知道她生孩子,要把这个孩子灭掉。但她不知道后果如此严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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