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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钱高利息投资是否非法集资

时间:2015-06-01 17:42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刑事律师 点击:
案情:甲向乙等数人以高额利息为饵借款,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后资金链断裂,除乙某之外,大部分人亏损,目前甲按集资诈骗移送起诉了,经查,乙某除本人借款给甲某外,还向丙丁等数人借款后转借给甲,乙某与丙丁等人借款本利均结清,后丙丁等人直接借款给甲造成亏

       案情:甲向乙等数人以高额利息为饵借款,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后资金链断裂,除乙某之外,大部分人亏损,目前甲按集资诈骗移送起诉了,经查,乙某除本人借款给甲某外,还向丙丁等数人借款后转借给甲,乙某与丙丁等人借款本利均结清,后丙丁等人直接借款给甲造成亏损。经查,丙丁等人借款给乙时,除其本人资金外,还向很多亲朋好友筹借资金转借乙某赚取高额利息,但丙丁向亲朋筹款时未承诺利息,还款给亲朋时也未付利息,请问如果乙对丙丁向其亲朋扩大借款的事情是明知但予以放任的话,丙丁未向其亲朋支付利息的情况是否影响乙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谢谢

       石家庄律师:甲可以认定集资诈骗,但乙不宜认定,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乙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关规定:2014年最新的司法解释里,明知自己亲朋好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可以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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