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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购房涉嫌诈骗辩护词

时间:2021-10-20 10:18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 点击:
辩护词 河北武英律师事务所接受XX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XX涉嫌 诈骗罪 案件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阅卷和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办案机关并不清楚什么是零首付购房?这是认定本案的事实的基
         本案经过律师辩护最终将诈骗罪改判为侵占罪,判处两年多有期徒刑。

辩护词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XX涉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阅卷和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办案机关并不清楚什么是零首付购房?这是认定本案的事实的基础。只有查清楚零首付购房流程才能查清XX和受害人是否存在经济纠纷,XX参与出卖涉案房产的动机是什么,谁才是双方合作炒房的真正房屋所有权人。
办案机关认为涉案房产是XXX垫资购买的,实际所有人是XXX属于主观臆断,不了解零首付购房的流程。辩护人查阅相关新闻报道并咨询了正大中介的工作人员,证实零首付购房流程和XX供述的一致:1、XXX找到房主出卖的房源-------2、中介XXX向房主垫付首付款,过户到XX及XX找的亲朋好友名下--------3、在办理过户过程中,XXX操作,在银行贷款时,把房屋评估价高于实际成交价(也就是阴阳合同,比如本案中双方合作的第二套房子实际成交价749000元,但是贷款时评估价格达到了1200800元,贷款金额90万元)-------4、过户完毕后,房主把多贷出来的钱给XXX(提前商量好),这样XXX垫的首付收回-------5、XX负责还房贷,为实际房屋所有人,并给XXX垫资利息和好处费,----6、XX再委托XXX把房子倒手卖出,赚取炒房的差价利益。
      所以在整个过程中XXX只是前期垫资,但是在房屋过户贷款发放后,高评出来的钱就返还给XXXXXX只是垫付首付款一段时间,并获取高利息和好处费,实际的房主是XX,如果XXX是房主,为何会让XX还房贷?显然不合常理,所以XX是实际房主,因此他们合作倒房赚取的差价当然归XX所有。
 
       二、XXXXX多次合作倒房,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多套房产均是零首付购房合作模式,XXX只是垫资获取利息和好处费,XX是实际房主,负责还贷款。在双方合作第二套房时(新华区车辆厂后街17号1-2-602),XXX把倒房的差价70多万只给了XX十几万,其余的据为己有。后被XX发现,双方产生经济纠纷,故在合作涉案房产时,XX将卖房款折抵XXX的债务。
      双方多次合作零首付购房,目前辩护人发现有证据的有以下三套
      第一套:石家庄锦绣花园1-1-601流程如下:1、XXX垫首付,李XX以749000元从郭XX处购买,----2、XXX通过高评房屋价格,贷款金额达到90万元,多贷的钱,给了XXX,XXX垫资收回,获得好处费;---3、XX委托XXX及公司将房产卖给孟XX,卖得103万元,倒房赚取的差价由李XX和XX获得(可调查李XX银行流水及询问孟XX)
      第二套:新华区车辆厂后街17号1-2-602,流程如下:1、XX弟弟李XX以746000元价格从赵XX处购买并过户,XX负责还贷款------2、李XX全权委托姜XX(XXX的朋友)卖房、代收房款,----3、姜XX将房产以75万的价格名义上过户给XXX------4、XXX以150万的价格卖给王XX,XXX欺骗XX说房子只卖了120万左右,只给了XX十几万,剩余的几十万倒房赚取的差价被XXX私吞,至此,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法官会问,既然你说是XX(李XX)委托XXX(或者其朋友员工)卖房,为何要委托姜XX之后又倒一次手卖给XXX呢?为何多此一举还多花钱呢?为此XX的父亲特意找姜XX核实,得知,XXX和姜XX是朋友关系,XXX很多垫资款都是姜XX出的,因为XXX欠姜XX钱,所以把这套房子过户给XXX,这样银行高评的钱就给了XXX,XXX就把多余的钱还给姜XX。关于这一点,公安机关调查姜XX及其银行流水即可查清。如果说房子是卖给XXX的,那么XXX卖房后又给了XX18万,不合常理,如果说是卖给XXX的,那么李XX以74600元购入,以75万元卖出,几乎是平价转让,不合常理,要知道,李XX购入时间为2016年4月,卖给XXX的时间是2016年10月,那段时间石家庄房价飞涨,几乎是一天一个价,李XX不可能以低于市场价几十万的价格出售;退一步讲,如果是卖给XXX,那么75万的房款XXX一直没有支付给XXX(银行流水可查证),双方还是存在债务纠纷。
       法官会问,为何XXX有钱,为什么不自己炒房呢?因为XXX垫资的钱都是非法集资来的,不能占用资金太久,否则还要面临还贷压力和时间成本,否则会资金链断裂。所以他和XX的合作方式只是短期垫资、快速获取好处费和利息。当然他也会找亲朋好友自己炒房,但数量不会太多。
      第二套房有经济纠纷需要三个条件,1、房子卖了150万,2、差价被XXX占有,3、卖房赚取的几十万应当归XX所有。关于第一点,根据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2018年1月16日出具的XX与XXX合作三套零首付购房情况里证实第二套房卖了150万元。关于第二点,卖房的差价XX和李XX只获得十几万,根据XXX的供述及在看守所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其余的卖房款被她占有,另,办案机关通过查询;李XX及交易各方的银行流水即可查清;关于第三点,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的合作协议,但是通过零首付购房的流程可以得知XXX只是负责垫资,获得好处费,实际上也是房屋贷款都是由XX来还的,双方合作的第一套房的卖房差价也是给了XX和李XX,综合以上几点能够证实第二套房子的卖房差价应当归XX所有。
       第三套,也就是涉案房产,XX听中介人员说第二套房子卖了150万,知道XXX私吞了炒房的差价,所以在合作第三套房产时卖掉涉案房产来“抵债”
       涉案房产也是双方合作的零首付购房,只是前两套XXX垫付首付款,第三套由于原房主急于要房款,所以XXX垫付了全部房款,本质上没有区别。
       公诉机关认为涉案房产与前两套房子不同,不属于零首付购房,属于主观推测,不合常理,理由如下:
       1、中介只是作为居间方,不可能为违约方承担损失,平时中介有责任的情况下还再三推脱呢,何况在无责任情况下,怎么可能为违约方垫资百万承担损失呢?显然是XXX为了掩盖炒房的事实而做出的虚假供述,从XXX现在涉嫌非法集资被关押看守所可以侧面证实这一点。
       2、XXX并非出资购买,只是垫资,就像前两套房产一样,临时垫资后,再拿涉案房产抵押贷款,XXX的垫资收回,没有资金损失。本案中XX和宋XX都供述涉案房产曾办理贷款,只是未审批通过,公安机关调查银行贷款记录即可查清。
       3、公诉人认为涉案房产不是零首付购房的一个理由是房本和钥匙在XXX处保管。事实上这只是零首付购房的一个流程而已,根据XX的供述,前两套零首付购房,在给请XXX好处费之前,都会把房子做二次抵押,抵押给XXX的爱人,并由XXX保管房本,给请XXX好处费之后,XXX帮忙解除二次抵押。
       4、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2018年1月16日出具的XXXXX作三套零首付购房情况里面包含了涉案的房产,说明第三套房产也是零首付购房。
       三、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只是民事纠纷
构成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些条件,缺一不可,但是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具备这些条件。
       1、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参与卖掉涉案房屋并占有卖房款的主观目的是以此来折抵XXX欠他的钱。
       2、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被告人和XXX多次合作炒房,存在债务纠纷。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参与卖涉案房屋前,已经告知XXX要对账,要卖房抵债,所以被告人并未对XXX隐瞒卖房的事实。
      3、公诉机关并不了解首付购房的流程,XXX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垫资,真正的房屋所有人是XX,倒房差价应归XX所有。
      四、退一步讲,XX即便构成犯罪,也是侵占罪。
      构成侵占罪的两个条件是首先合法占有,其次非法侵占。本案中XX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让XXX保管房本和钥匙只是XXX怕好处费不 给他所做的担保手段,而且不动产以登记生效为原则,涉案房产登记在XX找的宋XX名下,所以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质上,XX都有权卖房,只是他把部分卖房款据为己有属于侵占罪。
      五、本案有诸多疑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所以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应当是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有罪,对证据有极高的要求,疑罪从无,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怀疑要调查清楚做出合理解释。
       本案中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公诉人也是猜测。刑事案件都有前因后果,办案机关只查到了XX卖房这个后果,却没有调查案件的前因,双方有多次合作,办案机关却掐头去尾,只截取了他们其中一套闹矛盾的房产来定案,显然不具备说服力。因为双方没有书面合作协议,那么到底双方怎么合作就不能只听XXX的一面之词。要根据客观的证据和事实去推断他们真实的合作方式。通过零首付购房的流程可以得知XXX只是负责垫资,获得好处费,实际上也是房屋贷款都是由XX来还的,双方合作的第一套房的卖房差价也是给了XX和李XX,综合以上几点能够证实第二套房子的卖房差价应当归XX所有。所以双方合作第二套房子XXX私吞房款导致了XX卖掉涉案房产。
       如果按照公诉人的逻辑XXX和李XX不认识,没有代持协议就把百万房产登记在李XX名下,那么被告人让XXX代持房本和钥匙也就说得通了
       公安机关为何不调查李XX、李XX,为何不调查第三套房原房主及购房者,涉案房产宋XX是否申请过贷款,如果如被告人XX和宋XX所说,申请过贷款,只是没有批下来,那么第三套房还是首付贷的套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是XX,但是贷款没有批下来,所以XXX让XX打了欠条。根据两个被告人的供述,XX说是经济纠纷,他只是初中文化,不可能知道经济纠纷和诈骗的区别,所以XX供述说咨询过律师,这就能够证明XX所说的他给XXX打过欠条是真实可信的,反而XXX作为专业中介负责人,把百万房产过户给陌生人,没有任何合同协议,完全不合常理。
       如果XX是诈骗XXX,按照2016年的市场行情,完全可以卖掉房子,那样价格高,还没有利息和违约金,完全没必要去向金融公司抵押贷款,这不合常理。
      只要公诉机关调取三套房产的还贷记录;调取李XX、李XX、XX、XXX及三套房产的交易各方的银行流水;调取涉案房产的贷款记录;询问三套房产的原房主及交易各方,询问中间人姜XX及链家房产工作人员,就可以查清XX和XXX的合作方式,就可以查清零首付购房的流程,涉案房产也是零首付购房,就可以查清XX在还贷、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就可以查清双方是否有债务纠纷,XX是否有作案动机。
      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去调查这些关键性疑点,导致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XX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而且刑事案件适用无罪推定,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况且辩护人权利有限,多次往返房管局和银行都无法调取以上证据,以上的证据应当由公安机关去调取,否则疑罪从无。
       综上所述,2016年石家庄房价飞涨,XXX作为中介老板,一方面向社会非法集资,另一方面和XX之类的炒房者合作,向其垫资获取好处费。由于双方合作期间存在债务纠纷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涉嫌诈骗罪。
 
辩护人:李建朋
201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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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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