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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女朋友钱不还诈骗罪辩护词

时间:2021-11-16 16:38来源:未知 作者:令狐冲 点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父亲王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王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会见和阅卷,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王 xx 不构成诈骗罪 1、 王 xx 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 诈骗罪 里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方法 公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父亲王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王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会见和阅卷,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xx不构成诈骗罪
1、xx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公诉机关认定王xx的欺骗行为有以下几个:(1)假警官证和假房本。(2)承诺与受害人你闪婚,并把自己名下的车辆,以及一套房子过户给受害人,但同时期与女友xx已经交往;(3)2019年8月2x日、x日,谎称买鸭货向受害人借款50万,却把这50万用来买车;和受害人谎称给法官送礼,被纪委调查等理由借钱。
但是,公安机关认定的以上行为要么不属实,要么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我们来一一分析。
       首先,关于警官证的问题王xx供述与张三笔录不一致,张三第二次询问笔录说大约在2019年8月中旬,在出租屋王xx让她看过警官证。2019年12月卖宝马车时,受害人在收拾物品时在车上发现了警官证。王xx说在借款前并未主动向受害人出示过警官证,只是后来2019年12月份卖车时张三自己在车上发现的。当时怕费研研看不起,就跟她说这是家里给安排的公务员,房产本告诉她是为了能贷款。
       二人表述一致的只有卖车时受害人发现警官证这一情节,仅凭张三陈述,无法证明二人在开始交往时王xx就用出示过警官证,取得信任。至于假的警官证,王xx称是在广州影视公司工作期间拍网剧所用,如果假的警官证一直在车里放着,就不会成为诈骗的工具。被告人是否用假的警官证和身份去骗受害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才是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从目前证据看,无法证明被告人用假的警官证去骗取受害人信任,警官证是在借款已经完成后受害人自己主动发现的。王xx没有在借钱之前自称是公务员而以此来取得信任。
       关于假房本的问题,王xx称是为了申请贷款办理的,后来就扔在车上了,没有主动用假房本去骗受害人,而是受害人在车上自己发现的,王xx说的结婚给受害人一套房子,也不是假房本的恒大华府这一套,而是家里爷爷名下的房子,这个房子是有据可查的。
其次,关于同时交往两个女友,这一点确实不道德,甚至可以说他是渣男,但是脚踏两只船只能在人品上进行评判,不能在法律上进行评判。王xx在与受害人恋爱期间,是真情实意的,是奔着结婚去的。二人恋爱期间相处得不错,王xx对受害人女儿也很好,(见张三第二次笔录:把我女儿也哄的很高兴,女儿都管他叫爸爸,劳累一天了还带他去动物园)。王xx还给受害人租房子,让受害人从郊区搬到市区,房租均由王xx负担。所以王xx在与受害人恋爱期间是投入了时间、物质、和精神成本的,王xx承诺结婚后将房子和车过户到受害人名下,他说的车辆和房子也是真实存在的,车辆是他曾经名下的宝马车,房子是王xx爷爷的。退一步讲,即便是欺骗,那也是欺骗感情,欺骗感情并不构成诈骗罪。
      再次,王xx确实做鸭货生意了,其父亲的笔录证实她和父亲商议过做鸭货生意,他供述他的微信里有鸭货供货方的联系方式。只是关于买鸭货的钱转到xx卡上买了车,这一点,二人说法不一致,王xx说买车的事是告诉受害人的,受害人知道并同意,协商一致算是借款(王xx笔录问你向张三借第一笔做生意的钱你却用来买车?答:我向贾研研沟通过做生意讲究门面,用她的钱就买了一辆车。她开着我一辆车)。张三的说法是当时不知道买车,事后才知道。但是,张三的说法不合常理。张三说2019年8月底转账给xx50万元,王xx告诉她是做鸭货的钱,但是九月初,王xx开了一辆路虎,写的是xx的名字,王xx说xx是公司合伙人老婆。xx突然从做鸭货的老板变成王xx公司合伙人的老婆,张三没有怀疑,没有分手,没有报警,还继续交往并继续借给他钱,这不合常理。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王xx的说法,在买车时已经征得张三的同意,不买鸭货了,买车,算是借款,按月还。而且当时王xx名下的宝马车一直是受害人在开,王xx没办法,必须要买车,否则做生意出行不便。
       至于说谎称被纪委调查,给法官送礼,说自己是公务员等理由是因为当时的借钱理由不够光彩,恋爱期间王xx很要面子,他在笔录中包括庭审中都说怕受害人看不起他,才说自己是公务员。比如有一次是因为没有帮一个饭店老板办成事所以老板要他赔偿,他害怕了,如果以真实理由去借钱,肯定说不出口。就好比一个怕老婆的男人因为在外面赌博欠了钱,不敢和老婆说,谎称说做生意赔钱了,道理是一样的。
       2、王xx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拒不还款
      王xx在借钱时,名下有价值价值几十万元的宝马车,有还款能力。受害人在与王xx微信聊天记录中,二人均认可涉案款项为借款,受害人向王xx发送了还款计划,二人微信聊天记录王xx说找律师看看利息,2020年x月8日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协商划款计划和写借条事宜。王xx也基本按照还款计划去还款,也没有失联,在受害人2021年x月8日的报案笔录里显示受害人说当时受害人和王xx还有联系。所以,王xx与受害人的纠纷只是民事的借款纠纷,王xx也认可欠款,陆续划款31万元左右,并未逃避。只是由于石家庄疫情等种种原因,资金紧张,无法按照还款计划来还款,加之二人有感情纠葛,受害人才去报警,试图用刑事案件干涉民事纠纷,也有泄愤的成分。
     未正常履约≠诈骗犯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即便本案中王xx有虚假的成分在,他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如果王xx把钱全部都还上了,还能认定诈骗吗?显然不能,即便没有全部还上,也是因为疫情等客观原因,还是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3、本案重要证据无法取得,应疑罪从无。
      王xx和受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能够证实二人开始交往时王xx是否存在欺骗成分,二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王xx供述的微信好友孝之道是其做鸭货生意的供货商,能证实王xx是否做过鸭货生意,但是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恢复王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称腾讯公司不予配合,至今微信记录未恢复;被告人曾经找律师去帮忙计算和受害人的借款利息,并帮忙协商,这也能反应被告人在积极准备还款,无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人也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相关证人,但是办案机关也未调查。故,本案关键证据无法取得,应疑罪从无。
       本案中虽然王xx有欺骗感情的成分,但是并没有骗受害人的钱,二人之间的纠纷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是不能通过刑事案件干涉民事纠纷。如果被认定为诈骗罪,王xx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对这个20出头的年轻人来讲,太过沉重,对他的父母也太过沉重,他的父母还是普通百姓,如今日夜焦虑,寝食难安,在想尽办法凑钱帮王xx还债。
        二、退一步讲即便构成犯罪,被告人只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而且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但是辩护人认为,即便王xx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本案的案情和证据,也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而不是诈骗罪。
        三、再退一步讲,假如被告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也不应该数罪并罚,如果认定为诈骗罪,伪造证件只是诈骗的一个手段,因为按照公诉人的逻辑以及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是看到假证件之后产生了信任感而借钱,所以伪造证件罪被诈骗罪吸收,只能定一个罪,而非数罪并罚。
       且,被告人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应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请贵院慎重审查本案中二人的恋人关系,证据,以及石家庄疫情影响收入等情况,综合认定本案性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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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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