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是银行工作人员,自己做生意需要用钱,找到自己负责发放贷款的片区的村委会的村长(银行协管员),让村长找一些人贷款给自己用,村长找了24个人,告诉他们其中的一部分说自己用钱,告诉另一部分说甲要用钱,需要村民帮忙贷款,让村民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这些村民都同意,并以自己的名义每人贷款3万,取出后,将款交给村长,村长给部分人打了借条,然后村长将款交给甲,后因甲无法按时还款事发,问:甲是否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注:村民都在拥有银行的信用贷款证,凭证可直接办理信用贷款)。 观点一:看这24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未按贷款用途,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属诈骗。甲主使了这系列行为。 观点二:如果诈骗贷款行为是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组织、策划下,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的,外部人员只起了辅助作用,则犯罪的性质就变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诈骗贷款罪。 石家庄刑事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