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事人甲与其妻乙感情不和,甲在乙不知晓情况下,请丙到公安机关办理了照片为丙、身份证号、住址等身份信息为乙的《临时身份证》,并以同样手段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证〉,最后,甲、丙来到公证处,以甲、乙的名义办理了《授权委托书》公证,将甲、乙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 请问:1、公证处是否承担审查不力的责任?
2、甲、丙除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身份证法》,是否触犯刑法?构成何种罪名?
现在甲在外地,无从联系;也还不知道丙具体是哪一个?乙受损的利益怎么弥补?甲、丙的行为若不构成犯罪,这个违法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相关回复:不涉嫌重婚,公证处不承担责任,但公安机关要承担责任。乙可以向甲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撤消房屋转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