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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妻子的身份信息找人办了身份证转移财产构成何罪

时间:2014-08-29 14:28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刑事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事人甲与其妻乙感情不和,甲在乙不知晓情况下,请丙到公安机关办理了照片为丙、身份证号、住址等身份信息为乙的《临时身份证》,并以同样手段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证〉,最后,甲、丙来到公证处,以甲、乙的名义办理了《授权委托书》公证,

        案情简介:事人甲与其妻乙感情不和,甲在乙不知晓情况下,请丙到公安机关办理了照片为丙、身份证号、住址等身份信息为乙的《临时身份证》,并以同样手段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证〉,最后,甲、丙来到公证处,以甲、乙的名义办理了《授权委托书》公证,将甲、乙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

  请问:1、公证处是否承担审查不力的责任?
     2、甲、丙除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身份证法》,是否触犯刑法?构成何种罪名?
现在甲在外地,无从联系;也还不知道丙具体是哪一个?乙受损的利益怎么弥补?甲、丙的行为若不构成犯罪,这个违法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相关回复:不涉嫌重婚,公证处不承担责任,但公安机关要承担责任。乙可以向甲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撤消房屋转让登记。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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