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王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址:石家庄中山东路xx小区xxx,职业:个体商户,电话:139xxx。 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xx路支行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xx号,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电话:0311-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xx元及利息xx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x年x月x日,石家庄市xx公司因业务往来,给原告开具了x银行的转账支票(号码:xxx),支票金额为xx元,付款期限为出票之日起10天内。后原告委托被告收款。在规定期限内被告去中信银行收款,但是由于支票用途书写瑕疵被拒绝。但是被告没有及时通知原告这一信息,直到2015年被告才通知原告,然而此时石家庄市xxx公司已经注销,导致支票成了空头支票无法兑现,这一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