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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时间:2012-01-21 10:3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http://www.sjzdaily.com.cn 石家庄新闻网 2011年10月18日 09:28:45 【大 中

     省消协:消防部门的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汽车投诉解决难已成顽疾
 

 

 

■汽车起火的位置,在右侧的底部。

   昨天,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廉莙和消费者杜先生一起,在办公室就杜先生的汽车投诉案件一起研究解决的办法,但是,下班时间到了,他们也没有想出好的方法。今年6月,杜先生的新车才跑了1300公里,停在一家宾馆门前时起火,厂商调查后认为车辆没问题,不予补偿。廉莙称,汽车投诉解决难已成顽疾。

  石家庄律师网  消费者:新车停那儿10分钟,着火了

  困扰廉莙的这起汽车投诉案,发生在今年6月2日。杜先生说,2011年5月1日,他在位于南二环的一家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6月2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家住赞皇县的杜先生将汽车停在了县城一家宾馆的门前,进入宾馆去送烟。大约十分钟后,从宾馆出来的杜先生突然发现,汽车的右边底部在冒烟。惊慌失措的杜先生眼见火苗从汽车的底部冒了出来,急忙招呼人帮忙灭火。当天的风很大,许多人端了水浇向汽车,可火怎么也扑不灭。最后,有人从旁边的邮局里借来灭火器,才把火扑灭。整个灭火的过程,大约持续了30分钟。

  杜先生说,当时,他整个人都有些吓傻了,一部分头发也被烧焦了。火扑灭后,在别人的指点下,他先后拨打了火警119、汽车4S店的售后服务电话以及保险公司的电话。当天下午,汽车销售4S店的两名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他们查看了火灾现场的一些情况,没有找出汽车起火的原因,就回去了。杜先生看到,汽车底部的护板都被烧掉了,通常,这东西是阻燃的。

 

  厂商答复:电路和油路没问题

  杜先生说,火灾发生后大约一周,厂家和汽车销售4S店各两名工作人员找到他,查看了汽车着火的现场。汽车生产厂家的两名工作人员检查了汽车的电路和油路后对他说,我们生产的汽车电路和油路都没有问题,也就是说,质量没有问题,你还是自己找找原因吧,或者等消防部门的鉴定。

  当时,杜先生很是纳闷,他说,自己停车的位置,地面是水泥硬化的,附近没有易燃物。宾馆的玻璃门是透明的,从里面看车看得很清楚,十分钟的时间,有人故意纵火烧车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且根据常识,如果没有助燃物品,汽车是轻易不会起火的。“当时我想,还是等消防部门的鉴定出来以后再说吧。”

 

  在等待消防部门鉴定结果的过程中,杜先生找到了汽车销售4S店的负责人说,汽车有质量问题,要求换车。当时,4S店一位负责人说,换车是不可能的。但是,厂家有一种“善意补偿”,可以帮助向汽车生产厂家申请一下,把烧坏的车修好。杜先生思虑再三,答应了。汽车销售4S店拉了一张维修单,费用大概是1.6万元,上报了汽车生产厂家。同时,4S店派车将杜先生烧坏了的车从赞皇拉了回来。

 

  可是,几天后,杜先生等来的是这样的消息。4S店的负责人告诉他,厂家答复说,汽车质量没有问题,“善意补偿”不能给,车只能杜先生自己出钱修。

 

  万分失望的杜先生只能等待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7月份,赞皇县的消防部门会同石家庄消防部门的技术人员,重新到汽车销售4S店勘验了着火的车辆。7月4日,赞皇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说:“现查明,起火原因为6月2日13时30分,汽车燃油管破裂、漏油,遇明火引起火灾。”

  消防出具事故认定书,厂商不认可

赞皇县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拿到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杜先生觉得有了证据,说话也有了底气,他要求汽车销售4S店无偿把车修好。但是,协商了很长时间后,汽车销售4S店仍然答复他说,汽车生产厂家不认可这个认定书,坚持杜先生购买的汽车是没有质量问题,所以,厂家拒绝赔付。

  万般无奈下,杜先生先是找到了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要求消费者协会帮助调解这起纠纷,可是,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连续向销售商发出了两次函件,均没有回复,也无人到市消协处理这起投诉。石家庄刑事律师于是杜先生又找到了省消费者协会。但事情发展到今天,汽车销售4S店仍然没有明确答复。

  昨天上午,记者与杜先生一起,在汽车销售4S店见到了总经理王先生,他答复杜先生说,汽车销售店也一直在和汽车生产厂家沟通,但是,汽车生产厂家坚持说杜先生购买的车没有质量问题,而且,汽车厂家对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也不认可,所以不负责维修。这种情况下,汽车销售商也无能为力。他建议,杜先生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解决这个问题。

  随后,汽车销售4S店负责处理此事的“何经理”打电话告诉杜先生,在他的权限内,杜先生只能自己修车,他给免除50%的工时费。杜先生当场回绝了这个处理意见。

  消协观点

 

  汽车厂家的鉴定更无法服人

  对于杜先生的纠纷,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廉莙认为,本起纠纷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火灾认定书不被认可,没有法律效力,那汽车生产厂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鉴定结果,更不能被认可。而且,造成火灾的原因,汽车生产厂家一句“我的车没有质量问题”就把消费者打发了,显然对消费者的权益非常漠视。当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谁销售,谁负责”的相关规定,汽车销售商也不能直接把消费者推给汽车生产厂家。

  廉莙认为,汽车销售商让消费者起诉的建议,无形中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更大了。因为,如果消费者起诉,就要提供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要提供证据就要把汽车送去做鉴定,这个费用大约有七八万元之多,消费者能承受得起吗?建议消费者起诉,明着看是没有错误的,实际上是有让消费者“知难而退”的嫌疑。

    

(稿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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