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自然人XX借给被告XX厂600万元,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为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现XX厂逾期未还。原告XX将XX厂和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石家庄律师答复:银行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没有实体承担义务资格《民事诉讼法》意见92年7月14日生效,已有部分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携带详细资料面谈。 相关文章:借款担保合同书范本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