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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上诉状

时间:2016-03-24 10:23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上诉人):xx,你那,汉族,19xx年x月3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xx街xx号xxx,联系电话:1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单位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xx路xx号。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x)裕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上诉人):xx,你那,汉族,19xx年x月3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xx街xx号xxx,联系电话:1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单位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xx路xx号。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x)裕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 20xx年x月至2014年支付延时加班工资xxxx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xxx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xx元、年休假未休应发加班工资xxxx元,合计 xxxx元。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xx月x日作出的(20xx)裕民一初字第0x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延时加班费的事实证据不予认定,违法采信被上诉人内部员工一方单独证人证言,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1、上诉人延时加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一有证人证言;其二有证人xxx出庭作证;其三有录音录像;其四有被上诉人劳资科长修改后的“致领导一封信”。录音录像对话内容说明两点:一是现在面点师和轮班熬粥工的工作时间是早晨3点,过去上诉人当面点师上班时间是2点半,这与出庭作证的证人xxx言是一致的;二是被上诉人内部员工出庭作证都说是早晨 6点半上班,如果按照早晨6点半上班说法成立,那么早晨卖的饭是谁做好的呢?显然是被上诉人的证人在说谎。被上诉人劳资科长修改后的“致领导一封信”并未对上诉人延时加班事实修改,说明上诉人的加班事实确实存在。
      2、被上诉人食堂使用监控设备进行考勤,上诉人在举证期限申请一审法院调取被上诉人提供监控设备考勤记录的加班考情,在庭审中没有出示。
     3、一审采纳被上诉人内部员工一方单独证人证言违法,被上诉人的内部员工与被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二、一审认定加班费发放记录是被上诉人变造的,所谓发放给上诉人每月签字xx元共计xxx余元实属上诉人的工资组成部分,并非是加班费。                                            
      1、按照2 x年7月份核算上诉人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xxx元)可知,显然说明一审认定每月签字绩效工资发放记录不是加班工资。
    2、原审上诉人出庭作证的证人xxx对这组证据都指出,这不是加班工资是绩效工资,签领xx元工资时上部是空白的,没有“加班工资和日期”这几个字。 
    3、被上诉人在仲裁中将发放给食堂员工每月xx元绩效工资发放记录顶部空白处添加了“加班工资”字迹,到一审后又在此处添加了“日期”字迹,虽然被上诉人在仲裁中不承认添加变造,但是一审庭审中再无可辩驳,不得不承认“日期”是后填写的。
     4、上诉人提供的xxx证人证言及出庭作证的两位证人都证实从未发过加班费。 
    5、从发放人员看人人有份,发放金额看人人均等,食堂的岗位有厨师工、面点工、勤杂工、库管等工作岗位,岗位不同工资不同,即便是相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有所不同。既然是加班工资,那么按照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计算,绝对不会计算出相同的加班工资。
从1-5充分说明,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变造的加班费发放记录当做上诉人领取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认定是错误的。
    三、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提供xxx余元的财务凭证是精神文明奖和过节费,并非是上诉人7年多的法定假加班工资。
    1、有两张财务入账单据的列项是精神文明奖,并且是按年终一次性发放。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是加班费 。
    2、其余单据显示的发放日期都是法定节假日时发放的过节费,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是上诉人的法定假加班费。
    假如是法定假加工资,应当按照上诉人月收入总额÷21.75×法定节假日天数×300%,从发放的金额看,显然和法定假计算方式的金额不相符。
     为什么被申请人将过节费、绩效工资、年终精神文明奖说成是加班费,其目的是一旦败诉用这三项款项冲抵加班费。
     四、一审法院认定年休假加班工资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是错误的。2014年至2015年上诉人的工资月收入是xxx元,年休假工资基数应该是xx元,一审法院按xxx元计算是错误的。
     年休假虽然不是节假日,但是,年休假和节假日一样都是法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都由国务院确定,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加班都是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为该条例已经写明"年休假工资报酬",既然都已经写明是年休假工资报酬了,那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则属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拖欠劳动报酬,所以,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适用特别时效的规定。    
     综上,上诉人延时加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既没有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式计算加班工资,也没有实际支付,而是用列项为精神文明奖和过节费谎称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x月7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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