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在电视台点评一则人身损害的案例,大致如下:上周,市民甲骑电动车下班后掉进隔离带中间的无盖井内死亡。就目前调查不存在第三方事故,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谁来承担甲的伤亡赔偿责任?![]()
李建朋律师分析如下: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责任编辑:令狐冲)侵权责任法第91条: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这个赔偿责任要由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来承担,这个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平时管理人要尽到维护、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管理人或者所有人能够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第26条的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在保定高速公路上开奥迪车,突遇路上有铁块,躲闪不及,车侧翻,车辆有损失。本律师作为代理人起诉高速管理处,其未能尽到安全维护义务。最终当事人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李建朋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