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xx电话:;
被上诉人:xxx 被上诉人:xx 被上诉人:xxx 上诉人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作出的(2017)冀0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2017)冀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一、上诉人提供的两份结算核定表是不同的工程项目,2013年的核定表是与涉案工程的核定表,2014年的核定表是一号楼和二号楼工程款,而一审法院却把两个核定表错误的认为是同一个工程,采纳了与本案无关的核定表。 上诉人和xx合伙干了恒大一期一号楼、二号楼工程以及二期11到16号楼的工程,其中2014年的核定表工程款为748020.59元,工程范围为一期1号楼、2号楼室内装修及二期的勤杂工(清理垃圾等),该工程被上诉人尚拖欠上诉人100355.40元。二期工程款906465.59元,尚拖欠上诉人256831.22元。因为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所以两份结算表都写成了二期11-16号楼工程,但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工程。首先两份核算表项目经理不同;班组负责人不同;工程价款不同,所以根本不可能是同一个工程,其次,xxx可以出庭证明两份核定表是不同的工程。 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田劳务分包公司并非内部承包关系,被上诉人属于违法转包; 上诉人与合田公司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转包,首先,正常的内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及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应为建筑单位的内部员工、承包人任用的工人应为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与建筑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后,还可能存在人事调动和职位任免等。据此判断是否是内部承包关系,但是上诉人和合田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上诉人也不是合田公司的内部员工。 其次,合田公司把自己承包的全部工程都转包给上诉人,属于违法转包。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人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人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们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本案中上诉人并没有劳务承包资质,因此,承包人转包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而且涉案工程已经入住,所以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其他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望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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