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案例:xx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一直亏损,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的甲长期利用职权和其妻开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从而损害xx公司利益,股东李某发现后,非常气愤,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未果,然后打算提起诉讼。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 ?A. 被告为甲 ?B. 股东以相同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C. 李某是原告,公司应列为第三人 ?D. 董事长和监事会应当为共同被告 答案解析:D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解析】 2021年1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B选项正确,不当选。李某是原告,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进行了关联交易的甲,公司为第三人,A、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石家庄公司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