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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转账到借款人朋友帐下应当由谁归还

时间:2014-02-18 10:18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用别的账户借钱,实际账户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当事人甲把钱借给她的好姐妹500万.具体事情是这样的,甲和乙是好姐妹,是多年的好朋友,,当时乙和丙是夫妻关系,并有个子女(今年已经10岁了)但是没有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夫妻,2012年12月的一天, 乙带着丙到甲家,说他们要与别人合作一项买卖,缺少资金,提出向甲借钱,并且是丙打的欠条,  乙没有在上面签字,甲陆续将款500万打在乙的银行账户上了,并且乙一再向甲承诺,卖房,卖地都会还给你,我骗谁都不会骗你,

  现在甲已经向法院起诉,将他们(乙和丙)列为共同被告了,第一次开庭了,被告乙说欠条不是她打的,她没有还款的义务,应该去找丙要钱,可是丙说500万的款没有打在他的银行账户上,他也没有得到这笔钱,所以他不应该还款.
   在这里我要想您们说明的是乙方有车有房子,我们已经查封了乙方有车有房子,丙名下没有财产,没有偿还能力.请问该怎么办?法院如何处理?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观点一:直接以不当得利起诉乙,理由:1.甲有证据证明(转账记录)向乙方转款了;2.乙方否认向甲方借钱,说明甲向乙转款无法律依据;3.甲受损,乙受益,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而无法律依据,这是典型的不当得利。
        观点二:如果乙已经承认借款的事实,那不当得利案由就是错误的,法院很有可能驳回。现在问题是乙不承认,而丙的抗辩理由是没收到钱。所以既然现在已经开始诉讼了,就不妨在诉讼中要求乙答辩,如果乙抗辩不是借款,则请书记员记录,然后判决生效后变更案由,调取开庭笔录,不当得利起诉。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
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91)5号


                    199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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