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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录音欠款上诉状

时间:2015-10-22 12:42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xx,女,19x年x月14日,汉族,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大街xx号xx,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xx区xx南大街xx号xx小区xx 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裕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xx,女,19x年x月14日,汉族,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大街xx号xx,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xx区xx南大街xx号xx小区xx
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贵院撤销xx号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借贷关系为2014年产生的,实际金额为xx万元,已经还清。
 
       1、首先看借款的时间,被上诉人出示的借据显示是2015年x月3日到2015年2月7日,金额是32万元。时间仅仅间隔三天。在没有做任何抵押质押的情况下,在双方之前素不相识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就能确信一个年轻女孩在三天之内偿还32万元,并借款给她?这显然不合常理,如果真的能三天就偿还32万元,申请人又何必去借款呢?
      2、其次看借款的金额,如果真是为32万元,这并不是一个小数额,现金交易不合常理,即便被上诉人同意现金交易,上诉人一个柔弱女子,也不肯一个人在深夜接手32万现金,因为风险巨大。
      3、再次看借款的时间,被上诉人出具的合同及收据是在2015年深夜12点到一点签署的,签订地点是洗浴中心。正常的借款怎么会在这个时间,这个地点,把一个女孩挟持到洗浴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所以事实的真相是,被上诉人本身就是职业放高利贷的,在2014年借款xx万元给上诉人,并提前扣除高利息。上诉人已经还清借款,但被上诉人贪得无厌,在15年2月3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把上诉人挟持到洗浴中心,逼迫上诉人写下借据和收据。
      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2014年的还款转账记录,录音及照片,能够证明实际借款发生在2014年,金额为xx元。被上诉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所以一审法院不应认定借款事实。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主张事实,一审法院以只有录音为由不予支持不符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提交了录音证据,并由转账记录及照片作为辅佐证据,而被上诉人却没有做出合理的抗辩及解释,所以上诉人的诉求应当被支持。
 
      2、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所以被上诉人应当继续对诉讼请求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应当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当驳回其请求。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上诉人向贵院提出上诉,望予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年10月22日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禁止转载。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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