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不开发票处理意见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1、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普通高中学费、择校费、住宿费等属于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当使用和开具财政部门印发的财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属于地税发票适用范围,也就不属于地税部门的受案对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等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xx五中提供的学历教育劳务属于免税项目,不存在偷漏税行为,地税部门对此没有处罚依据和权利。
3、在举报函中,你提供的收据复印件填写日期为2008年2月3日,而石城五中自2008年9月1日才开始招生,你也是9月1日才入学的,收据的填写日期明显不符,提供的依据和申诉理由不符。
综上所述,你提交的申诉请求,我局不予受理,请你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诉,或者与xx五中协商解决。
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2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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