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6日生,现住石家庄市xx大街xx宿舍xx号,电话:159xxxxxx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xxxxxxxx有限公司,住址:裕华区华xx街38号,法定代表人:张经理,电话:139xxx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048元,并支付申请人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262元。
申请理由
2011年5月份,申请人在报纸上看到被申请人招用厨师,便前往应聘并被录用,双方约定月工资1200元,自5月25日上班。但被申请人不仅安排做饭,还安排做其它杂活,申请人感到不合适便在6月30日辞职。
被申请人6月15日扣除申请人5月份100元工资作为押金,6月份工资1200元没有付,扣除申请人买菜预支余款52元和200元借款,被申请人应将余1048元工资支付申请人。但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无奈诉至贵委,望予以裁决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5月9日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建朋律师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石家庄法律咨询网www.sjzfly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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