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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矿纠纷反映材料

时间:2012-09-03 07:11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法律咨询网 点击:
反映材料 我叫陈某,我因与董某合伙经营,后来产生借款纠纷、合伙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2006年7月份开始,陆续在灵寿县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诉讼。经过四年审理,许多案件依然没有结局。诉讼实践,让我充分认识到了人民法院法官的无效率

反映材料


       我叫陈某,我因与董某合伙经营,后来产生借款纠纷、合伙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2006年7月份开始,陆续在灵寿县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诉讼。经过四年审理,许多案件依然没有结局。诉讼实践,让我充分认识到了人民法院法官的无效率和恣意裁判。作为公民,我自认为深受其害,现作出情况反映,希望予以核实,进行改善。
          一、借款案件
2004年12月份至05年6月份,董某以买房、买车等理由借我50余万元款项,并因合伙结算欠下我12余万元款项,总计60余万元,之后有还款,总计欠我36万余元。为此我诉讼到法院并查封董成群名下30万元存款。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以为会很快解决,没想到时至今日该案依然在审判阶段转圈。我的权利至今无法得到维护,损失却逐渐扩大。实际审判中法院的做法,尤其让我哭笑不得,现如今,真有望法院之门而欲退避的感受:
1、董某提出管辖异议将本案移送灵寿法院审理,董某利用中院管辖裁定,竟然将查封的其名下灵寿县信用社30万元存款提取。灵寿法院裁定查封信用社30万元存款并处以3万元罚款,但3万元处罚却至今不能执行。法律没有牙齿,尊严何在。
2、经一审审理判决驳回我对董某12万余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欠款与借款,虽有一字之差,但反映的确实是董某应偿还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的判决让我百思不解,哭笑不得。
3、灵寿法院法院判后我未上诉,到期法院法官告知我判决生效后,就12余万元欠款另行提出诉讼。可是起诉后灵寿法院却又告知我董某说撤回反诉申请不是董某意思,就反诉又提出上诉,判决没有生效。
4、经中院审理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可是至今我也不明白一审程序违法何处,一审程序既然违法发回重审,造成我的差旅费用,灵寿法院应否承担,一审法官应否承担审判责任。
5、发回重审后经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竟然全部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借款欠款赫然在目,被告也不否认借款还款事实,灵寿法院驳回我的诉请,这种判决结果,公理何在,天理何在?可是这种判决,即便我愤怒之情如滔滔江水,又有何用!谁能承担错判责任!
6、上诉中院,经审理,又以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发回重审。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借款欠款这样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以此为理由无限期拖延,那么权利如何维护、法律尊严何在、社会正义何在。
现本案回到灵寿法院这个原点,我以前付出的精力物力支出就这样化为乌有。为什么我们的人民法院要将诉讼无限拖延,甚至故意错判?拖延和故意错判的后果,为什么要由我平民承担。

       二、合伙纠纷
因与董某合伙经营期间,其侵占专为偿还38万元合伙债务的38万元合伙财产,导致我被强制执行45万余元。为此,2006年,在执行中我起诉董某支付由其保管的38万元合伙财产。经一二审法院漫长的两年审理,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董某提出的合伙未清,先行合伙清算。
双方账目明白无误,至今我不明白何处不清。38万元合伙财产专为偿还38万元合伙债务有明确约定,我提起保管合同之诉或合伙纠纷之诉是我的权利,法院为什么剥夺我诉的选择权,强令我提起合伙纠纷之诉。


        三、车辆买卖合同纠纷
2006年9月份,我以23万元购买董某、周某合伙购买的车辆。我将23万元交付二人,车辆却不让我提走。我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明明知道合伙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合伙财产,产生的债务是合伙债务,却只判决其中一个合伙人承担责任。如此故意曲解适用法律,使案件的判决执行存在及其巨大的困难。
       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会有不同的见解,所以,可以理解法院判决的差异性。但是,灵活性不能取代原则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果无原则地拖延和恣意裁判,首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利益,其次损害的是法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最终,必将损害法院和党的社会形象,失去民心,必将失去一切。
       我以我自身的亲身体会,感受到法院审判活动中的无效率和法官的恣意裁判,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简直如洪水猛兽。现据事实如实陈述,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反映。


                               反映人: 陈某                                                                                   

                               2010年1月24日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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