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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交车上播放音频广告起诉书

时间:2012-12-26 10:08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法律咨询网 点击:
民事起诉状 原告(诉讼代表人):江xx,男,19年月日生,住武汉市区街路号栋单元室,电话:150xxxxxxxx 被告:xx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交公司),注册号:0170和4201000002540xx住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xx号或者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xx号。网

民事起诉状

 


       原告(诉讼代表人):江xx,男,19  年 月 日生,住武汉市 区  街 路  号 栋 单元 室,电话: 150xxxxxxxx
       被告:xx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交公司),注册号: 0170和 4201000002540xx住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xx号或者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xx号。网址:邮编:430050,电话:027-84586827,027-84586804;027-87186123
法定代表人:陈幼林、张兴礼。
       被告:湖北世通华纳xx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世通华纳公司),注册号: 4201000000199xx,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63号南达大楼19楼。网址:邮编:430015,电话:027-59500xx,027-856163xx
法定代表人:张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公交车上播放音频广告;
       2、判令被告连续30天在武汉的所有报纸上公告向原告和乘客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居住在武汉。基于原告的经济收入水平和武汉市的交通格局,原告平时都是依赖被告武汉公交公司的巴士公交车出行。近几年来,被告武汉公交公司和被告x通华纳公司在武汉市90%(部分热点线路为100%)的公交车上装设电视机,用于经营商业广告宣传谋利,原告和其他乘客们在乘坐被告的公交车时,被告在车厢里用该电视机大声地反复循环播放音频广告和原告等乘客们不愿意接受的噪音信息。导致原告等乘客们因遭受被告的强迫倾听而苦不堪言,精神受到被告长期伤害和折磨。特别是536线路,2012年  月 日 ,原告在被告的车里向12345市长热线投诉之后,被告致电原告答应整改,可是至今仍未采取整改措施。原告实在忍无可忍。
       原告认为:原告和广大武汉巴士乘客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宁静出行、健康出行的固有权利。被告武汉公交公司作为武汉市公共交通企业,属于公用企业,在现实中、在业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不顾环境噪声控制的规定、不顾原告和广大巴士乘客的健康和意愿,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了本企业和世通华纳公司的商业利益,强行播放噪声广告,污染了车内公共环境,违背了受众的意愿和民事活动自愿原则,侵害了原告和广大巴士乘客的健康权益,应当停止侵权,并且应当赔偿。原告现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的规定,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付。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江x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携带详细资料面谈。。
附法律法规:
一、《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石家庄律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六、《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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