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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法规:
一、《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石家庄律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六、《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