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刘xx,男,汉族,1964年 月 日生,赵县柏家营村人,电话:1302xxxxx
被告:武xx,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生,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大曹镇xx村人,电话:18753xxxx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费86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在石家庄做装饰的装修工匠。2012年10月份,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承包上庄镇京赞路与中山路交口北侧路东怡品涮园室内外装修的被告。被告因为工期紧,将部分木工活和吊顶活交给原告,原告又找了几个工友一起干。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工费总计28376元。
原告和工友干活期间,被告分几次给付原告工费19700元,到10月底活干完,尚欠原告8676元,此时,被告就不再露面,现场只有被告带来的一些工人。经原告多次电话催要,被告让其带班班长出具欠款8600元的欠据。事后经原告与介绍人多次联系催要,被告寻故拒绝给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诉至贵院,望予判决支持。
此致
鹿泉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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