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律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律师在线咨询_石家庄律师咨询网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文书

合作办学定金返还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3-03-13 09:53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分析意见 石家庄xx 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就贵单位(乙方)与石家庄现代xx 中等专业学校(甲方) 2012 年 10 月 11 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涉及的 50000 元定金返还问题,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使用: 1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规定

分析意见

石家庄xx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就贵单位(乙方)与石家庄现代xx中等专业学校(甲方)20121011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涉及的50000元定金返还问题,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使用:

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故此,根据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书》内容判断,双方并非合作举办学校,而属于两个学校之间的“合作协议”。

《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联营合同应遵循“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交付定金及固定的19万综合管理费属于“保底条款”,应认定无效。

甲方会认为,双方协议属于“名为合作实为租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

因此,双方争议焦点会在协议本身性质方面。属于合伙性质则无效,是租赁性质则有效。

   贵单位应从如下几方面准备证明双方的合伙性质。

以甲方名义报批招生计划,以甲方名义招生、组织宣传。

制作校园协调管理委员会的办事规则、方案、章程。

其他方面。

总体认为:此诉讼思路的风险较大,成功全款收回,失败则尽弃利益。如选择,争取调解不求判决。

2、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随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因不能履行合同是教育部门不审批原因造成,因政策原因无法履约,并非当事人没有履约诚意,当时双方都没有预料到该情况,应属于客观不能,非属于主观不尽力,对方、法院比较容易认可解除合同的要求。

建议选择该诉讼思路处理本案,效果应该比较理想。

 

 

 

(责任编辑:令狐冲)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