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汉族,1978年x月17日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84号,电话:159xxxxxxx。 被告:李四,女,汉族,1983年x月22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高柱东街x号,x栋x单元403室,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2000元及逾期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 5月 7日至5月25日,原告陆续向被告发送货物(价值349490元的联想手机),后被告支付了不分货款,剩余65680元货款双方约定2012年6月25日还清,2012年8月4日至10月17日被告陆续还款23680元,剩余42000元货款拒不偿还。 根据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与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8月2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