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资讯 > 成功案例 >

石家庄疫情交不起房租起诉答辩状

时间:2021-09-23 10:16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其与石家庄xx酒吧有限公司租赁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是被告于2019年12月份开始租赁涉案房屋用于经营天猫超市实体店,实体店的工商登记为长安xx
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其与石家庄xx酒吧有限公司租赁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是被告于2019年12月份开始租赁涉案房屋用于经营天猫超市实体店,实体店的工商登记为长安xx便利店。2019年12月到2020年3月是与直接与原房主租赁,在此期间受石家庄疫情影响,经营严重困难。2020年3月开始直接向原告交纳租金,2020年7月11日双方补签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4月28日被告注销店铺的工商登记,重新以父亲的名字注册个体户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字号和地址不变,登记经营者变更为被告父亲xx,实际经营者仍为被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一直交纳租金到2020年12月份,经营期间,受疫情影响,收入还不够交租金。2021年1月开始石家庄疫情开始严重,1月5日起石家庄开始闭环管控,居家隔离,因再次遭受疫情,被告无法经营,1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的行政总监xx,因疫情原因经营严重困难,不再租赁涉案房屋。
      石家庄直到2月3日才开始陆续复工复产,2021年三月份开始陆续恢复影剧院、歌舞厅等场所营业,但是娱乐场所仍然惨淡经营。
        二、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因不可抗力因素与原告解除租赁合同并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金。
因被告经营的超市位于迈阿密楼下的商铺,依托于原告经营的xxx酒吧,只有在夜间酒吧开门营业期间才有一些客流量,白天鲜有顾客,xx酒吧在因受石家庄疫情影响,长时间处于关门歇业的状态,被告经营的超市也受疫情影响入不敷出,每月利润远远不足以支付每月约4万元的租金,以至于最终关门倒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应支持。
       三、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1月5日左右,2021年1月5日以后被告不再租赁使用涉案房屋,也通知了原告,在此时间段之后的租金,被告不应承担。
       四、退一步讲,即便被告违约,原告没实际损失,因疫情原因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不再租赁涉案商铺,现在的商铺也另租给了他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原告主张高额的违约金不应支持。即便原告有损失,被告向原告交纳了叁万元保证金,原告至今没有返还,被告同意用保证金弥补原告损失,保证金足矣弥补原告的损失。
       五、再退一步讲,如果原告所述,双方租赁合同到2021年6月15日解除,那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的租金也应予以免除。
根据最高院指导意见6.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结合本案,被告提交的天猫超市后台营业收入可以看到自2021年1月5日石家庄封闭管理之后,超市的营业额为0,被告迫于无奈,关闭了超市,不再使用涉案房屋,也及时通知了原告,所以在此时间段之后的租金不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注;因考虑到石家庄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本案在代理律师和法官的调解之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减免房租,达到双方当事人的满意。
(责任编辑:令狐冲)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