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3月26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甲与死者乙在某县xx村16号旁“xx棋牌室”因乙拖欠赌资未还一事发生口角,后乙起身谩骂犯罪嫌疑人甲并先动手揪住其胸前衣服,双方由互相谩骂发展到推搡扭打。期间双方共发生四次互拉衣领、搂抱、夹颈扭打等殴打行为,后被群众拉开,且从由“xx棋牌室”屋内逐渐扭打到“xx棋牌室”南门外院子后,因犯罪嫌疑人甲右脸部被砖块划伤出血而被在场人员劝阻拉开后,乙与犯罪嫌疑人甲先后站起离开。乙在犯罪嫌疑人甲前往医院就医时突然倒地,后被送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乙系在其心肌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以及广泛性陈旧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础上受外力、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致其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甲已支付给乙家属丧葬费人民币5万元。 观点一:本案系典型轻微伤暴力至一特殊体质人死亡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甲无罪。因为甲在使用轻微伤暴力时,无法预见其行为会导致对方死亡。但有个问题,我认为在民事上,甲也没有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本案中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的确存在,但过错在刑事上既然不存在,到底民事存在与否?法律上到底应不应该认定甲要赔偿呢? 观点二:民事和刑事的证明责任标准本就不一样。 就像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 刑事上没有责任 只是因为刑事上的证明责任的标准较高 因此他无罪 而证据表明 民事上的责任足以认定。 因此就像上面那位同行所说 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否认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们的证明标准本就不同。(本文作者石家庄刑事律师同意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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