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起2012年发生的故意伤害刑事案,受害人伤情鉴定已经县、市、省三级鉴定机构鉴定同为轻伤,但2014年1月1日出了新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故我院提出要求受害人再按新标准进行鉴定,但受害人坚决不同意,因已经做了三次鉴定均为轻伤,但我院还是委托省级鉴定机构做了咨询,但因受害人未到场,咨询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此案正值新旧法交替之时,怎么办?鉴定结论是明确的,13年前做了三次都是轻伤,但14年出了新的标准,院领导想给他再做下鉴定,但受害人不同意,像这种情况下,能直接判无罪或轻微伤吗?受害人已经做过重新鉴定了。重新鉴定启动要有前置条件,按照2014年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院是否有权力让受害人必须去做鉴定? 石家庄律师:司法部有个通知,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新规定较轻的,受害人拒绝做重新做鉴定,应该适用证据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判无罪,这个情况,检察院会理解的。不是必须,应该不能强制受害人去做,但是,对于定罪的证据原则应该是证据利益归于被告人。也就是说,可以向受害人释明,如果不重新做鉴定的,结果是有可能被告人会免除刑事处罚,做还是不做由受害人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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