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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于英生“杀妻”案看司法机关的办案逻辑

时间:2014-05-30 15:04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点击:
胡家栋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南山路于英生之妻韩露在家中被人杀害,韩父报案。20天后,公安机关未查到任何线索,无法交待。因为当时很多地方要求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大案要案,最终形成了2004年公安部提出的命案必破,公安部也曾发布信息,称我国
胡 家 栋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南山路于英生之妻韩露在家中被人杀害,韩父报案。20天后,公安机关未查到任何线索,无法交待。因为当时很多地方要求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大案要案,最终形成了2004年公安部提出的“命案必破”, 公安部也曾发布信息,称我国命案破案率超过了英国、法国、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由于是韩父报案,确定于英生为犯罪嫌疑人最好不过了。当然,这也不排除有人想借此机会除掉自己仕途上的竞争对手——34岁的区长助理、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于英生。于是, 12月22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就“顺理成章”地被批捕。
      既然逮捕了,就得有证据才能结案呀。客观证据当然无法取得,因为于英生没有杀人。只好获取主观证据——口供。7天时间里警察分成4班,24小時轮流审问,不让睡觉,不让休息,长了疥疮连检察官偷给的硫磺皂都不准用,这不是逼供吗?既然有驻看守所的检察官,为什么不行使监督职责呢?省市两级检察机关为什么对死者体内的陌生精液和死者家中的陌生指纹不提呢?因为,这些证据对检察机关认定于英生杀人不利。
       1998年2月,因为证据不足,于英生的案子被市检察院退查两次。为什么后来还是提起公诉了呢?因为公安局长调到检察院做了检察长。这位检察长大人会自己打自己的脸吗?
       接下来,看看法官大人是怎样的判案逻辑呢?公安机关的案子检察机关退回侦查两次了,也只能查到这么多“证据”了,于英生也被押两年了。如果判决于英生无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是错案;同时,两年时间也没有发现其他嫌疑人,对报案人韩父也无交待。所以,法院还是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但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敢判处死刑,于是就判无期徒刑吧。省法院一般对死刑复核比较认真,因为是无期徒刑,恐怕也就没有细审,就维持了。为什么十多的申诉才得以昭雪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控审处检察官李革民说,即使法律错了,纠错也是漫长的过程。
       其实,纠错的过程并不长。2013年5月31日 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6月27日 安徽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8月13日 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这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安徽首次执行“疑罪从无”。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201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交警武钦元在蚌埠被抓获,并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本次破案,也就是百天时间。
       疑罪,我国古代普遍采取从轻、从赦的处理方法。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也是疑罪从无的典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纵观于英生“杀妻”案,公检法机关都犯下了最低级的错误,那就是没有重视到:除非是精神病患者,杀人肯定有动机。8岁的儿子前后有三份证言,说爸爸妈妈从不吵架。34岁的区长助理、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于英生,有什么杀妻的动机呢?死者体内留有精液,他有必要强奸妻子吗?很多领导对自己的老婆基本不碰。即使有了情人,一位有水平的领导干部会采取在家杀妻这样低级的犯罪手段吗?
        值得庆幸的是,2014年2月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通知中,特别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中强化证据意识,确保“命案一起都不能错”,该通知并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命案必破”。从“命案必破”到“命案不错”,这一转变受到了法律专家的好评。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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