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我方与石家庄xx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桥东区和平东路20号,电话86-0311xxxxxxxx,传真86-0311-89xxxxxx )达成协议,对方以1100美金的价格供应纯度为99.7%的铝锭至我方,共24吨,价值26400美金。
2.付款条件为10%电汇,其余款项信用证90%,由我方united bank of India,德里海外支行付款
3,根据协议,我方已经付了10%即2640美金,并开立了其余90%(23760美金)的信用证,通过我方上述银行,付款至:石家庄xx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去和平东路xx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河北分行,swift代码:BKCHCNBxxx
4.发货人即石家庄品资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石家庄分行向我方银行提交了海运以及其他单据
5.收到单据以后我方银行向起账号汇出款项,账号:xxxxxxxxx,银行:中国银行河北分行,swift码:BKCHxxxxxxxxx,受益人为石家庄x商贸有限公司
6.待我方收到单据,经和船舶公司确认,我方发现提单系伪造,对方提供的提单的发货人,收货人以及货物都与实际不符,进一步检查发现,所有单据都是错误和伪造的
7.但是当我方与对方联系时,对方并未提供任何声明,解释,以及答复
石家庄律师:石家庄的商贸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外方汇款,此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可以到石家庄公司所在地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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