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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价暴涨房主违约不卖怎么办

时间:2016-09-23 15:26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近期石家庄房价暴涨,涨的都不合常理了,以下是石家庄地区八月份部分小区的房价,而且这还不是最贵的,桥西房价还算相对较低的。 于是乎卖房的房主开始不平衡了,最近几户天天都有咨询房主签了合同要涨价,加价二三十万很常见,否则不卖房子的这些案例。不卖
      近期石家庄房价暴涨,涨的都不合常理了,以下是石家庄地区八月份部分小区的房价,而且这还不是最贵的,桥西房价还算相对较低的。
       于是乎卖房的房主开始不平衡了,最近几户天天都有咨询房主签了合同要涨价,加价二三十万很常见,否则不卖房子的这些案例。不卖的理由五花八门,归根结底还是因为钱,为了暴涨的房价,宁可毁约。本律师近日接受电视台采访,点评了一个此类案例,房主毁约理由竟是女儿要结婚,话说女儿要结婚用,你为何要卖?而且不是男方买婚房吗?难道你是倒插门?
        言归正传,遇到房价上涨房主毁约该怎么办??本律师总结了如下方式和法律意见:
        一、首先要找一个好律师,不要以为你自己能够轻松处理此类问题。本律师遇到过好几个当事人自认为自己能够处理,自己起诉后因为不专业而败诉的案例,甚至有的立案后法官直接建议当事人找专业律师代理,法律问题并非你想想的那么简单,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二、首先,要先确定买卖双方是否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接下来一切对策的基础,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仅交付定金,则只能适用定金罚则,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此处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特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的买卖合同(所谓的“网签”),因为网签合同仅为行政备案需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
 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是也是非常重要一环,如果你都没有证据证明卖方违约,甚至卖方都可以反咬买方一口,主张买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
      1、哪怕卖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要严格遵循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要给卖方留下买方违约的把柄。
      2、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期限要求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比如约定具体日期进行审税及网签等,如果卖方怠于履行,买方一定要固定催告的证据:如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最好以快递方式寄发,注意在快递单上写明快递品名,并保留快递底单以证明送达卖方。同时可以其他方式同时催告卖方,比如发送短信给或打电话录音等。
      3、如果卖方仍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则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行进一步的催告。经催告无效的,则可固定卖方违约的事实,就可以着手提起民事诉讼了。
     起诉,这时买方有两个选择,择一行使:
   (1)要求继续履行;(2)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四、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实际履行必须除《合同法》第110条情形之外,那该规定是包括哪些情形呢?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房需要贷款买房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原因在于贷款买房需要卖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法院难以强制执行。
    而在买方能够全款清掉房款的情况下,法院则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如果卖方拒不配合的,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实际损失
      1、 违约金和实际损失
     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会约定为房款总额的10%或者20%,但问题是,如果房价上涨超过违约金,主张违约金仍不能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这时,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或者直接主张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的确定
实际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买方丧失以同等价格购买涉案房屋的机会,造成买方的价差价损失,因此,房价的上涨金额可以作为买方的实际损失。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综上所述,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涉及到法律实践和专业技巧,本律师处理此类案件众多,积累了大量经验,如遇到此类问题可以联系石家庄李建朋律师,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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