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三在银行贷款,李四用房屋抵押担保。后来张三未还所贷款项,银行起诉李四后胜诉。在执行的时候拍卖了李四的房屋,由于房屋没有拍出去,后来法院就裁定用李四的房屋抵给银行,以偿还张三欠银行的贷款。由于用房屋抵债涉及到税费的问题,后来税费由银行垫付,李四又用房屋抵给银行用来抵银行所垫付的税费。上诉过程由法院出具裁定,房屋归属银行,但是一直未过户。现在银行将上述房屋进行拍卖,由王武购买。拍卖完毕后法院出具一个裁定,变更之前的裁定,把银行所拍卖的房屋直接从李四名下过户给王武。问题是法院是否有权出具第二个裁定?该案是李四把房子过户给银行,李四交税,在银行把房子过户王武,银行交税。现在法院一纸裁定就把房子从李四名下过户到王武名下,直接就让银行省去了李四所缴纳的税。银行不是涉嫌漏税吗? 相关回复:税费如无特别约定无论买房是谁,无特别约定应该由卖方承担自己所以承担的部分税费。这里的关键是房屋有没有被明显低评,侵害卖方(债务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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