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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离职仲裁代理词

时间:2015-02-12 10:45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尊敬的仲裁员: 我接受原告关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石家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

尊敬的仲裁员:

我接受原告关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石家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允许双方另行约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期。xx申请离职后,没有主动自动停止工作,答应继续为公司飞行其他机型,而是xx航空公司主动停止xx的工作,且停发了工资。

二、被申请人应当办理申请人的飞行档案、健康档案、保险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xx航空公司与xx解除劳动合同后,xx航空公司依法负有为关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关山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待条件成熟时,积极研究交相关协会保管的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民航华东局(2011)105)第十一条的规定:自愿停止飞行的飞行员,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完整体检档案和空勤登记证自停止飞行之日起五日内交航空公司飞行员流动管理办公室或指定归口管理的部门登记、保管。参照以上规定,xx航空公司还应将xx的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完整体检档案和空勤登记证等交中国民用航空xx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三、zz万元流动补偿费是支付给x航的成本

1、此款项是支付给xxx航空有限公司(x航)的,是xx航空支出的必要成本,与xx无关,xx没有收取此款项,也没有义务返还。

xx航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转让费分摊的条款属于变相约定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于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这xxx万元,既不是专项培训费用,也不是保密费用,所以约定分摊的条款无效。

退一步讲,协议中写明了这笔费用为流动补偿费、安家费和律师仲裁费,应当是一次性的费用,一旦xx入职工作,不能再要求返还,要求员工分摊,属于显失公平,可以撤销。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分摊,xx已经工作了x年,按照协议的计算方式,xx万元安家费已经分摊了xx万元,最终只剩下20万元。

 四、关于xx万安家费

 1、xx航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转让费分摊的条款属于变相约定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于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这xx万元,既不是专项培训费用,也不是保密费用,所以约定分摊的条款无效。

2、退一步讲,协议中写明了这笔费用为流动补偿费、安家费和律师仲裁费,应当是一次性的费用,,一旦关山巍入职工作,就不能再要求返还,要求员工分摊,属于显失公平,可以撤销。

3、协议没有约定具体分摊的计算方式,分几年分摊?一年分摊多少?都没有说清楚。

五、xxx万元培训费违法违规、属于必须成本,不应支持

1、湾流xx改装费用是xx航空为了盈利而必须在技术、设备上付出的成本,把这个成本转嫁到飞行员身上,显失公平。

2、这xx万元属于变相的违约金,劳动合同中只写了双方可以就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但是双方并未订立相关协议,也没有约定违约金,既然没有约定,那就不能主张。

3、油料费、起降费、等要飞行员承担,那么飞行员是不是可以分得航空机票收入?显然这是不公平的,滑稽可笑的。

4、上述培训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培训,应记入公司运营成本,不应向劳动者主.以上事实系单位与案外人间(北京航空)发生,并无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与本案也缺乏关联性。上述表格系单位自行制作,并不客观。

5、复训的性质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复训是常规的,必须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第六十四条 为保证飞行机组成员在所飞机型和所处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获得充分的训练,并保持熟练水平,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每年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定期复训和相应的定期复训考试。进行转机型训练的飞行人员,当年定期复训可以免除。定期复训情况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进行抽查。

6美国的所谓xx国际并非正规培训机构,xx航空的带飞飞行员是否有教员资格不可而知, xx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第三十一条  从事飞行人员训练的飞行训练机构,应当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

 第三十六条  从事飞行人员地面理论教育的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并经过检查考核合格。 
    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飞行训练机构的教员的资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批准;其他教员的资格由本规定第六章规定的训练计划审批部门在审批受训人员训练计划时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担任驾驶员基础训练任务的飞行教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外,还应当按照CCAR-61FS的规定,持有适合于在所教学机型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执照、等级和授权,并且持有相应的飞行教员合格证。 

xx工作内容就是参与机组飞行,被告在完成劳动任务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工作时间的积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这是劳动者在自身劳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也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体现。而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原告提供给被告的额外待遇,而且xx本身就是教员,他还在培训公司的普通飞行员所以所谓的培训费是不存在的。

7、xx航空提供的培训费一大部分是带飞训练,而且在票据中明显有旅客服务费,所以是明显的以飞行代替训练,而国家民航总局禁止以飞代训,如果“航线带飞”行为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同或支持,就会出现飞行员飞行时间越长,在辞职时被索赔的金额越高的结果,就将会在无形中助长了航空公司的违法违规危机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航线带飞”一旦在司法和仲裁程序中得到认可和支持,那么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的程度以及其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将是谁都无法想象和预料的。何谓“航线带飞”呢?就是航空公司在其运输旅客的过程中,“顺便”对飞行员进行培训,从而一方面为自身创造巨额利润,一方面又对飞行员进行了“培训”,可谓“省时省力”。然而航空公司如此行为,不但故意欺骗旅客,拿旅客的生命安全冒险,而且还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以飞带训,置公共安全于不顾。这就好比让驾校学员驾驶出租车提供公共运输服务,有谁敢乘坐这样的出租车呢?更何况是飞行在万里高空之上的飞机!我国《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简称《121部》)121.451 (c)款也早已明确规定:“除驾驶员航线检查和飞行机械员飞行检查外,接受训练或检查的人员不得作为机组必需成员使用”,同样对此行为严格禁止。   对于驾驶员,这条就禁止航班中进行任何所谓的训练,只有航线检查可以在航班上实施。对于飞机驾驶员,无论副驾驶时期,或者左座副驾驶时期,只要是依照CCAR121部进行的航班生产,就根本不存在任何飞行训练,所以根本没有任何培训费可言。

8、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72条规定:各种训练计划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xx航空的训练计划并没有保民航部门批准,不存在所谓的培训费。

六、培训费和安家费属于重复主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或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xx航空在已经要求xx支付培训费的情况下,再要求xx支付违约金(安家费),属于重复计算,不应支持。

七、xx万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1、是因为xx航空停飞湾流450,导致xx岗位发生变化导致此致,而且xx答应继续为公司飞其他机型,是公司终止了他的工作,相应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2、被申请人的所有损失没有任何凭证和票据。

八、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推理理论,此种禁止也适用于上述第三点所述之其他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

九、退一万步讲即便赔偿也是在70-210万之间。

民航人发[2005]109号,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因为x本身就是教员所以没有初始培训费用,而且已经在公司工作5年多,按照五年计算是:70x20%x5=70万元,所以即便是赔偿,那么数额应该在70万以下。

 

代理人:李建朋

2014年x23

 李建朋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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