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 申请人:xx诊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x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9; 被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xx年x月16日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xx6号,为石家庄xx医疗美容诊所实际经营者,电话:1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共同被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劳动争议一案已由贵委受理,石家庄xx美容医疗诊所登记法人为x,但xx未参与实际经营。实际经营者为李xx,以上事实有法人x和李xx签订的协议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且,由于xx不参与经营,如果实际经营者不出庭,则无法查清本案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具体数额、工作时间等重要事实。故申请人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9条及劳动合同法第94条等规定向贵委提出申请,望批准。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