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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工商局没登记能认定股东资格吗

时间:2022-01-19 08:30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股东资格案情简介: 甲、乙、丙三人设立宏远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甲的名字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但由于甲通过朋友转账出资,公司出纳太忙忘记给其出资证明和将其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后在认定甲的股东资格时发生争议。 ?A. 应按照工商登记认定 ?B.
      股东资格案情简介: 甲、乙、丙三人设立宏远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甲的名字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但由于甲通过朋友转账出资,公司出纳太忙忘记给其出资证明和将其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后在认定甲的股东资格时发生争议。
     ?A. 应按照工商登记认定
     ?B. 甲没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不具有股东资格
     ?C. 甲因无出资证明书,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D. 判断甲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综合各种证据认定
      答案解析:D
     石家庄公司高级法律顾问李建朋 【解析】
A选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上述法条,公司登记只起到对外的效力,没有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A选项错误。
       B选项∶《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的效力主要针对公司内部,甲若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即使没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只是对内不能依照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证明股东资格。B选项错误
       C选项∶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没有必然关系。出资瑕疵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理由。因为出资只是获得股东资格的方式之一,还可以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C选项错误。
      D选项∶2021年1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认可"通过出资形成股权,或继受股权"以获得股东资格,并有权请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所以,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同微信)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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