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间的代理关系。如果受托人因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则下面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受托人有披露义务?B. 委托人有介入权 ?C. 第三人有选择权 ?D. 第三人有变更权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答案解析: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311-88866645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