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在保险期间内被诊断为乳腺癌,但是两年之后才申请理赔,保险合同里面约定重大疾病类似癌症和恶性肿瘤之类的疾病需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2年内申请理赔,所以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理赔。 目前,关于重疾险诉讼时效的问题,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通常有很大争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人很多时候都要起诉到法院,今天,我们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说一下,如何更好的维权,从哪个角度对两年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一是很多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投保人没看合同就签了字,所以主张加重投保人义务的条款不构成合同的条款,或者在解释条款时做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二、接上条,在对保险条款解释时,可以主张知道自己的疾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时才算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三,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保险公司拒赔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以上抗辩理由,有很多法院判决案例是支持的,当然,每个案件不同,建议和专业律师面谈。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88866645,微信:306590570。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