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xx,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xxxx村xx号,电话: 被告:石家庄裕华区xx婚姻介绍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8MA08B00C2U 经营者:xx,男,汉族,1年7月13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xx路216号xx栋2单元101号,身份证号码:1xx1×,电话: 案由:居间合同关系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无效;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姻介绍费2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到起诉之日暂定为2196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4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被告承诺带原告去老挝,三个月内肯定能带回来一个老挝女孩做老婆。被告承诺收取17万元中介费,期间没有任何其他费用。但是合同签订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共计收取原告246000元,却至今未帮原告实现跨国婚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12月6日作出的国办发[1994]104《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故原被告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退款。原告身处贫困山区,打工为生,家徒四壁,父亲身患重病;为了让原告早日成亲,全家人四处举债,才凑齐这20多万元,如今全家负债前行,原本穷困的生活又新添风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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