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房屋装修折旧年限,是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折旧年限嘛?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固定的折旧年限?财务是有规定,但是呢,财务的规定是关于公司自己的装修价值如何折旧的问题;我现在遇到的情况是商场跟商户发生纠纷,商户索赔事项中包括了装修价值损失这一项,因此不是一回事。装修价值鉴定完毕了,但是鉴定结论是该商铺原值,没有进一步体现商铺装修折旧后的剩余价值。是不是商场自己得找鉴定机构针对折旧后剩余价值部分进行鉴定啊? 观点一:当时出租人反对承租人针对原值进行鉴定,但是呢法院同意承租人的鉴定申请,也指定机构做了原值鉴定,现在出租人申请复议,其中一项复议意见就是鉴定结论是原值的,不是针对残值,不合理。当时毕竟是承租人申请鉴定,承租人拿钱,他们决定鉴定原值。现在出租人考虑是不是需要自己申请一个鉴定,只针对残值部分,否则的话,即使法院只支持判给残值部分的补偿,那么残值咋算呢?残值是多少?没有依据啊
观点二:如果最终不能鉴定,估计最后法院也是参照类似惯例来定义、评估残值了。如果那样,即使认为法院认定不当,想改判的可能性也不大了。我觉得这个反对是有道理的。还有原值能认定,现值反而不能认定?难道原值认定全是参考市场价做的?笔者同意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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