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武(石)律函(2018)第0831号致:xx先生: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您与委托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您拖欠委托人欠款拒不支付事宜,特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2016年11月20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您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向委托人借款,并于2018年7月14日向委托人出具借条,显示您尚欠委托人借款122015.032元,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计划,但您目前并未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日期向委托人还款,且经委托人多次催促,您拒不偿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您和委托人的相应约定,您的拖欠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危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您:因您多次违约,委托人已对您丧失信任基础,故限您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委托人付清欠款122015.032元,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阁下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法律负面代价及个人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河北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2018年8月31日 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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