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xx,女,汉族,xx份证号:13xxx,现住石家庄市xx号,联系电话:xxx。 被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xx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F,联系电话:xxx 负责人:xx,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23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17日,原告丈夫李xx在被告处为原告投保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30000元,保险期间30年。2016年5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后原告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一直坚持保守治疗,现病情稳定,向被告提出理赔,被告以原告没有病理报告为由拒绝赔付,要求原告做病理穿刺或者手术。原告病灶部位紧邻背膜,穿刺会刺激肿瘤的稳定性,手术后易复发,考虑到生命安全问题,原告还是坚持保守治疗,无法进行穿刺或者手术。双方经多次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被告坚持拒赔。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石家庄市铁路运输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0311-88866645,微信:30659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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