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男,汉族,出生日期:19x年x月24日,身份证号:4x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田家窑村,电话:17777830392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出生日期:19x年10月8日生,身份证号:45x3,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x号院5号楼,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申请将贵院张三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4071.73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34929.19元;
以上合计949000.92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变更为: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759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及手续费损失271401元;
以上合计109216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因起诉时原告自认被告用公司应收账款98462元抵扣借款,但被告庭审时不认可。故原告将这98462元款项从被告已还款项中扣除,特向贵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