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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交接公司仲裁损失答辩状

时间:2023-06-05 16:36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xx答辩状 申请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关于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因未履行项目经理工作职责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也是企业内

xx答辩状

申请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关于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因未履行项目经理工作职责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也是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管理者、监督者。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利益。因此,劳动者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所提供劳动成果的享有者,理应承担生产经营风险。答辩人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公司的任何一笔费用都需要向公司的法人周xx申请,所以答辩人只是履行职务行为,且没有任何过错,客户不回款是申请人经营公司正常的商业风险。答辩人从始至终都尽职尽责。
       其次,对于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表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三种情形。
      本案中,答辩人在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上述三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且申请人以答辩人“未履行工作职责”为由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故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因答辩人未办理工作交接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主张不应支持。
因工作岗位的不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同、公司经营范围的不同,每个工种、岗位的工作交接内容并不固定,亦无法定的工作交接内容规定。
      具体工作交接的内容及标准属于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岗位进行约定的内容。即工作交接内容与交接手续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的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送货单等材料都在公司保存,所以根本不用交接,也无法交接,申请人是贼喊捉贼。事实上,是申请人长时间拖欠答辩人工资,而且与xx年 x月x日通知答辩人明天不用再上班,违法辞退答辩人的。答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在答辩人主张其已完成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事前约定的工作交接内容以及工作交接流程,且提交的证据亦不 足以证明答辩人前后的交接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所以这个赔偿主张也不应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三、本案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但是申请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四、本案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答辩人被迫离职(x年x月x日)到现在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五、因申请人公司的法人实际控制人拖欠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前员工大额借款拒不归还,答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开庭,申请人提起仲裁完全是恶意报复。
 
答辩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同微信)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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