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王x,女,汉族,出生日期:19x年1月14日身份证号:130xx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前进街xx小区,电话:15xx;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谷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7月 14日,身份证号:1325xxx,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栾庄乡xx号, 电话:15xx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谷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谷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被申请人系谷xx的父亲。因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出借银行账户收取借款xx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故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请求,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