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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之间民间借贷上诉状

时间:2024-05-30 10:48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代理词 审判长: 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其与衡水xx贸易有限公司、沈xx、沈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庭审,同时,王xx女儿陈xx也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二代理人共同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经过 在陈x
代理词
审判长:
       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其与衡水xx贸易有限公司、沈xx、沈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庭审,同时,王xx女儿陈xx也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二代理人共同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 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经过
       在陈xx和沈xx结婚前,沈xx就以经营xx公司为名向原告借款,该公司由沈xx和沈晓xx实际经营。原告给公司转账时基本都备注为“借款”,因借款是  陆陆续续借的,并非一次性借款,所以分了好几次支付。
     刚开始,出于信任,原告并未要求书写借款协议,后来因为越借越多,而且借款发生在陈xx和沈xx结婚之前,为了保险起见。原告就和沈xx以及公司提出签订借款协议,因为毕竟是公司用钱,所以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双方协商好借款本金为30万元,利息为20%,期限一年。因金额较大,原告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分了几笔转给被告,其中12万元是沈xx要求转到他个人名下的。总计向公司转账55万元,向沈xx转账12万元。

  • 关于借款真实性
      本案中,有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所以根本不存在其虚假诉讼一说,这是被告对原告的诽谤!xx公司声称对借款合同不知情,但是为何又说给原告转账55万元,还清借款?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陈xx从未拿过公司的公章,退一步讲,如果被告认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私刻公章等,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没有刑事立案的前提下,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陈xx从未在xx公司担任过财务负责人,对此陈xx已经向税务机关申诉和举报。
  • 关于原告转给沈xx的12万元
       1、这12万元是xx公司代表沈xx收取的,首先,借款合同加盖公司公章,沈xx也作为公司执行经理签字,所以沈xx有权代理公司收取借款。
      其次,公司提交的税务截屏,法人电话留的就是沈xx的电话,而且天眼查等公开工商信息查询中显示,xx公司法人联系方式就是沈xx的,结合陈xx和沈xx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显示,沈xx经常因xx公司经营业务向陈xx借款,而且沈xx是沈晓xx的亲哥哥,这些都能证明沈xx在和沈晓xx实际经营公司。原告有理由相信沈xx能代表公司收款,沈xx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应当返还这12万元借款。
      最后这12万元的转账时间也和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相吻合,金额和其他转账加起来正好30万元,说明这12万元,公司是认可为公司借款的。否则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后金额只有18万,公司和沈xx不肯能无动于衷,没有任何反应,肯定会要求变更合同。
       2、公司一再否认沈xx和公司有关联,意图逃避这12万元借款。但是他自己提交的证据就已经自相矛盾了,税务截屏上的法人电话就是沈xx,公司提交的公司向沈xx转账一万元的记录和沈证明缴税11900元的记录,说明公司办理一些交易税务问题是由沈xx负责的而非陈xx,否则怎么会公账转给沈xx个人再让他缴税?所有证据都证实沈xx在参与经营公司。
       三、关于公司还款金额和利息
       公司还款55万元原告认可,但是公司回避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利息,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20%,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节气内约定了利息,那么出借人可以按照约定利息主张逾期利息,所以虽然公司还款55万元,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还款顺序为先息后本,其中一部分为利息,剩下的才是还的本金,所以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清。
       二是12万元转账的沈xx名下的借款,已经详细陈述,不再赘述。

  • 关于沈晓xx的连带责任
作为一人公司法人,沈晓xx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沈xx的连带责任
       最高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承担责任的批复虽然已经废止,但是本案发生在废止之前,法不溯及既往,所以仍适用本案,结合沈xx实际经营公司的身份,应当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
     1、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否认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还清借款本息。
       2、沈xx提交的证据和本案完全无关,首先,沈xx和陈xx之间互有转账,他们二人曾是夫妻关系,二人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应当另案起诉。其次,沈xx购买衣服等证据更和本案无关,本身都不是原件,即便是沈xx给原告购买物品,那也是给岳母购买的,属于赠予。但是原告给沈xx的转账记录备注为“借款”,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应依法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李建朋律师
2023年11月2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同微信)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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