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志坤原创,转载请注明来自石家庄法律咨询网www.sjzflyz.com 行政处理申请书
申请人:李xx,女,19xx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xx小区xx号,电话:xxx
被申请人:魏xx,男,约xx岁,汉族,现住xx省xx市xx镇,电话:
被申请人:魏xx,男,19xx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xx区xx小区xx号,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魏xx、魏xx名下后太保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魏xx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魏xx系申请人与魏东伯父,申请人爷爷魏xx有后太保村祖传旧宅一处,上有八间房产。1988年宅基地申请登记时,申请人爷爷及父母同意该宅院归申请人与魏xx兄妹所有。当时进行宅基地清理登记时登记一宅两户,户主是申请人与魏xx,但因有人将申请人姓名栏内申请人李xx的名字涂去,因此仅发给魏xx个人宅基地证,申请人对此一直不知道。后申请人爷爷、父母去世,魏xx独占该宅院出租获利。
申请人因该宅院房产权属与魏东发生争议,诉至新华法院。经查该院1998年宅基地登记,已经由魏东分割登记为魏xx和魏xx。
宅基地登记薄是确认权属的重要凭证,既然在1988年清理登记时登记申请人为该宅院户主之一,申请人即与魏xx享有就该宅院的共有权利。1998年时土地登记部门确权发证时,未经申请人同意将该宅院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登记为魏xx与魏xx,没有任何依据且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局予以撤销。
此致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李 xx
201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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