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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延安城管踩人事件责任

时间:2013-06-08 16:37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xx局长: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杨x(笔名xx),从事律师职业让我对法律无比敬畏,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此,我依法行使公民权,对你未能依法履行延安市城市管理

xx局长: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杨x(笔名xx),从事律师职业让我对法律无比敬畏,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此,我依法行使公民权,对你未能依法履行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责提出批评,并建议你引咎辞职。
   石家庄律师事实与理由如下:
   5月31日下午5点左右,延安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xx大队几名工作人员,在延安宝塔区党校附近巡逻时,认为xx自行车店有占道经营的违规行为,便上前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对店主大打出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但是,你领导下的延安市城管局却存在一系列违法情况,具体列举如下:
   第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存在违反《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城管局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的,依据《公务员法》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部分人员是面向社会招聘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二者都与贵局建立了正式法律关系,都是正式工作人员,而5月31日事发后,贵局就“暴力执法”问题作出回应称:对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以及4名参与当日执法的“临时聘用人员”停职调查。贵局有所谓“临时聘用人员”的存在,说明贵局有违反《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非法用工情况。
   第二、执法中拒不出示工作证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副支队长xxx在回答事发店主质疑执法队员暂扣车辆时为什么没有出示工作证件及暂扣清单的问题时称“当时我们开着城管执法车,车身标有“城管执法”字样,再有就是执法队员除了一名女性协管员未着工作服外,其他六名工作人员都是着城管工作服,胸前都有胸牌号码,这些都能证明我们的身份”该回答证实贵局执法人员未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
   第三、派遣“临时聘用人员”执法违反法律常识
   有执法资格的人才能进行执法,这是最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你是执法单位的负责人,对此应是明知且必知的。所以,此次贵局派出6名所谓“临时聘用人员”执法,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你作为执法单位的负责人是存在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之嫌疑的。
   综上所述,鉴于延安市城管局存在以上多项违法事实,你作为延安市城管局局长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则》第14条、第15条、《公务员法》第82条之相关规定,建议你引咎辞职!并且,我将于近日继续发布公开信之二。
                                                                                                                            公民:xxx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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