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8x年10月07日出生,住址: 。电话:15xxxxxxxxxx
被告: xx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明,电话:989697566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xx号东方新世界中心x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房屋存在的质理问题进行维修,具体维修内容见附清单;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15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原告实际居住损失20000元(按市场价租金每月2000元计算,自交付之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7日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石家庄市xx城小区6-1-xx室,合同约定被告于2012年9月30日向原告交付房屋,且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条件。
被告于2012年10月6日向原告发出办理收房通知,原告前往收房过程中,经与被告工作人员确认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不合格。但是被告就房屋维修问题一再推脱,直至今日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没有解决无法正常入住,只能在外租房居住,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购买被告房屋是为了结婚作为新房使用,然而被告恶意推脱维修责任,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物质损失,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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