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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投标抗诉申请书

时间:2013-10-12 11:21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刑事律师 点击:
申请人:石家庄市xx电线电缆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xxx路,法定代表人:鲁xx。 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10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xx区xx路x排12号。 申请人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商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河北省高院

 

        申请人:石家庄市xx电线电缆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xxx路,法定代表人:鲁xx。
        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10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xx区xx路x排12号。
      申请人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商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河北省高院作出(2012)冀民申字第xx号再审裁定后,张家口中院再审作出(2013)张民再终字第2x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申请提出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对张家口中院再审作出的(2013)张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抗诉。
 
申请理由
 
      石家庄房产律师( 2012)张商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授权书和承诺书有申请人印章----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处理投标事务---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且投标资料证实申请人参加投标活动----” (2013)张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为:路xx系鲁xx丈夫路xx之弟----适用表见代理规则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生效判决及再审判决认识到了承诺书不是申请人意思表示,但是为了让申请人承担责任,故意曲解申请人与路宝雄关系,没有证据而枉法认定路宝xx诺书系其意思而适用表见代理规则认定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及再审判决对申请人与路xx关系认定错误,认定承诺书系路xx意思表示缺乏证据,适用表见代理规则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判决存有先入偏见,审理焦点归纳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一、生效及再审判决认可承诺书、授权书、投标文件中印章非申请人印章,该三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投标行为系申请人意思表示的充分证据,也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充分证据。在此申请人不再多述。 
        二、生效及再审判决未追加路宝雄参加诉讼程序错误。认定承诺书系第三人路宝雄意思表示,缺乏证据支持。适用表见代理归责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1、生效及再审判决认定由李xx介绍路xx与张xx认识,由路xx将申请人投标所需资料提交张xx,路xx承诺按中标价8%给付张xx中介费,由张xx操作中标。既然判决如此认定事实,那就是说:该投标及出具承诺文书行为,完全不能证明是申请人意思表示,而是由路xx、张xx操作完成该行为。按照判决认定事实,理应依法追加路宝雄参加诉讼并由其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1条规定,再审案件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再审判决理应发回重审追加被告以便查清事实,遗憾的是,法庭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枉法认定申请人“在外流通空白授权书”“申请人派人商谈”“申请人传真弃标函”,进而利用申请人与路xx个人关系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归责申请人。
“      在外流通空白授权书”“申请人派人商谈”“申请人传真弃标函”等案件事实,是法院主观认定被申请人单方提供的李xx证言的不公正恶果;申请人法人丈夫与路xx仅是远房亲属,判决认定是兄弟关系,岂不是曲解人意。按照这样的判决逻辑, 岂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支持该事实版本及判决逻辑的证据, 根本就无法成立 。
        2、适用表见代理归责原则的首要前提是确实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但是证明居间合同关系的《承诺书》,究竟是被申请人制作还是路xx制作,在审判程序中审判法官予以回避,未予以查清。
     《承诺书》除被申请人指认外没有证据证明系路xx所为。再审程序中,路xx出庭证明是李xx、张xx为围标宣钢项目由其帮忙而出具申请人资料,根本就不存在出具承诺书一节。
      如申请人或路xx投标,5000元押金应由申请人或路xx支付才对,但恰恰是由被申请人指示李xx以申请人名义支付xx,这恰恰证明李xx、被申请人才是该投标行为的实质利益人。伪造申请人印章投标者,被伪造印章不过是伪造者完成招投标程序的工具罢了。支付成本者,才是项目的利益追求人。被申请人、李xx等人串通围标,支付投标成本,不也吻合路xx的事实版本吗?
         如果路宝雄所述为真,根本就不存在申请人或路宝雄与被申请人的居间合同关系。被申请人证人任小军居住在宣化县法院家属院,该案违法由宣化县法院而不是宣化区法院审理,李xx、任xx、被申请人难道不存在进行诉讼诈骗的嫌疑吗?
《承诺书》根本不反映申请人或路宝雄的意思,或者是被申请人骗取空白文书套打或伪造印章加盖的一纸文书。总之,该节事实,原生效及再审判决忽略,未予以查清。
        3、退一步讲,路宝雄向被申请人出具加盖伪造申请人印章的《承诺书》,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行为。
《合同法》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
        根据以下理由,被申请人没有认为路宝雄系申请人代理人:
       首先、申请人与蔚县矿配部是两个独立的经营单位,被申请人通过李xx认识蔚县矿配部的路xx,不能仅凭该矿配部名称认为系申请人分支机构。
       其次、被申请人之前没有通过路xx与申请人发生关系,与申请人无业务往来,也没有理由认为路xx系申请人单位人员;
再次、矿配部销售申请人货物,因此取得申请人证件复印件,是平常事项,不是双方授权代表关系的证据。被申请人未见到申请人相关证件原件,单凭复印件无权认为路xx或矿配部与申请人存在代理关系。
        复次、路xx没有取得申请人授权代表的任何证明。被申请人与路宝雄达成居间协议时,理应认识到,路xx作为矿配部经理,持有另一单位公章不合情理。路xx因业务关系,完全可以持有另一单位证件复制件,这些不是另一单位授权代表的充足理由!  
      如果路xx之前以申请人名义与被申请人发生过业务关系,表见代理尚可接受;被申请人因朋友介绍而认识路xx,几面之缘,单凭申请人证件复印件就认为路xx代表申请人,根本就是疏忽大意。其与路宝雄达成居间协议,出现风险责任理应自负。
      所以,本案如系路xx向被申请人出具加盖伪造申请人印章的《承诺书》,理应适用《合同法》48条规定,追加路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判其担责。被申请人认为路宝雄有权代理的理由并不充分,适用《合同法》49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案存在通过诉讼进行诈骗的嫌疑。
        被申请人持有2010年3月17日授权书本应提交宣钢却并未提交。3月19日由贺x参与投标活动,被申请人诉称当日由其操办中标,既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任何投标代理活动,有无任何证据证明中标事实。
        被申请人指示李xx在2010年3月24日交纳宣钢5000元保证金,24日有人放弃中标权利,25日宣钢没收保证金,29日即诉至宣化县法院追索145152元报酬。被申请人证人任xx住所系宣化县法院家属院,承诺书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即宣化区法院管辖。但本案却由宣化县法院违法受理,并违法由行政庭审判。 
         申请人认为:
         承诺书利益极度倾斜被申请人不合常规,授权书不交付宣钢而作为证据反映被申请人事先预谋。李xx缴纳保证金在中标之后,不合常规。弃标函不显示时间,无法证明何人提供宣钢,没收保证金无证据证明。之后被申请人违法诉至宣化县法院,宣化县法院明知自身不具有管辖权而违法受理,不得不让申请人怀疑系任小军暗中操纵。
         即便承诺书真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既无代理活动,又无代理成果,凭什么要求承诺书利益。由上观之,被申请人只是在设局,意图通过诉讼,强取豪夺罢了!
        综上所述。生效及再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排除被申请人通过诉讼诈骗钱财的嫌疑。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申请人特申请提出抗诉。 
       此致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携带详细资料面谈。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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