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向乙、丙汽车公司租赁了一些汽车,然后转租给其他自然人,租金是亏本的,但收取了数额较大的押金,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此后,由于甲公司到期后不能向乙、丙公司归还汽车,乙、丙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抓获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现请问,其他自然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后,因甲公司无法返还所缴纳的押金,可否行使留置权,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以汽车变价偿付押金?如果可以,是否要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 观点一:车辆租赁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法定的或约定的)。公安立案的也未心一定构成犯罪的。法律并不禁止做亏本生意的,不能以租金差额来确定是否合同诈骗。要视该公司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确定是否有罪。 观点二:租赁人是否可以在刑事案件未结案之前提起民事诉讼呢?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关于留置权,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本案中似乎也可以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