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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被告答辩状

时间:2014-05-13 15:20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答辩状 答辩人:xxx 被答辩人: xxx 就原告 xxx 诉我借款一案,答辩如下: 一、接诉状后,经查答辩人名下农行尾号 xxx 往来明细,在2011年x月28日确有一笔 xxx 元转存交易,但该笔交易无法认定为答辩人对其借款,理由如下: 该账号虽为答辩人名下,但2011年1


答辩状
      答辩人:xxx
      被答辩人:xxx
就原告 xxx 诉我借款一案,答辩如下:
       一、接诉状后,经查答辩人名下农行尾号 xxx 往来明细,在2011年x月28日确有一笔 xxx 元转存交易,但该笔交易无法认定为答辩人对其借款,理由如下:
       该账号虽为答辩人名下,但2011年10月28日时,为 xxx 有限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的公用账号。因为:(1)、该账号每日都有数笔往来,答辩人个人发放工资或生活使用,无法有如此频繁交易。(2)、对公账号转账不如个人账号转账方便快捷、省时省力省费用,故此,许多公司使用个人账号办理公司业务,虽违反财经规则,但这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3)、答辩人约在20xx年6月份到12月份时为该公司行政职员。答辩人持有该卡为金卡,无手续费,故此,办事处为转账便宜要求予以使用,答辩人毕竟受雇于人,无法拒绝而予以同意。
      陌生人之间一般不会发生借款,这是日常生活经验。答辩人并不认识原告,双方应不会发生借款事务。退一步讲,即便双方陌生发生借款,原告也必然要求答辩人出具借据和身份证件才符合情理。另,从经验法则而言,付出金钱方较收到金钱方有更多注意义务,故此,原告付出金钱应有取得证据的注意义务,如系借款,原告应提出出具借据的要求才对。
综上二点,原被告双方应非借款关系。原告称法律意识淡薄故,未要求答辩人出具借据,看似合情理,实则荒谬:按其逻辑出发,答辩人对所有转账至答辩人名下账号款项都要有偿还义务了。
       二、原告系因投资失败转移投资风险故,诉答辩人。
       1、无论基于借款或投资,付出金钱方应对其付出的金钱负有注意义务,从而要求收到方出具凭证,普通人是这么想的,原告转账时应当也是这么想的。该账号每日数笔往来,让答辩人证明两三年前某笔款项性质是强人所难,从日常生活经验或从举证责任角度出发,原告都应当去证明该笔转账系借款,而不是答辩人证明不是。既然原告没有答辩人出具的凭证,则不能认定借款;既然原告转账时会想到让对方出具凭证,则应该是有凭证的,否则,其不会转账,或转账后对方不出具凭证,其早就采取措施而不会拖延到两三年后的现在。
       2、该笔转账应该为原告对 xxx  有限公司经营产品的投资款,而由该公司对原告出具相关权利凭证的。原告持有该凭证,理由上一点已述明,只不过原告为转移投资风险诉答辩人,不会傻到出示法庭罢了。答辩人应聘为该司职员时,未能预料到个人账户被公司使用会产生今日诉讼;客观上答辩人不过一普通职员,无法也不能截留客户与公司合同而留存证据;另,答辩人在该司时间较短(约6个月),离职距今较长(2011年底离职),该公司现倒闭找不到人等原因,答辩人无法取得原告与该公司合同而证明双方关系了。
       综上所述,原告诉称答辩人与宋彦茹合伙在其处借款进行投资事实不存在。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举证责任,原告诉请答辩人偿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证据予以证明。
       所以,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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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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