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男,……,系辽X货车车主。 诉讼请求
1、 判令几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84260元、丧葬费22308.5元、误工费 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其中第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余下损失的90%由第二被告张某承担,10%由第三被告某镇中心幼儿园、第四被告高某承担。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2年5月11日16时许,第二被告张某驾驶X号货车行使李屯路段时,将受害人沁撞倒。受害人李沁送医院经拯救无效死亡。 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李沁及监护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此原告认为,第三被告某镇中心幼儿园及第四被告校车驾驶员没有受到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受害人李沁一个5岁的学龄前儿童脱离监护人的监管,与第二被告的行为结合直接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且在受害人李沁被货车撞飞后,第三、第四被告不顾受害人奶奶的苦苦哀求,拒绝及时对受害人施救、拒绝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校车司机及校车的两位老师拒绝下车,而是继续将剩下的学生送往目的地,等返回时,才在苦等救护车的受害人奶奶和货车司机的共同哀求下,将家害人捎到大路上,之后校车扬长离去。受害人奶奶在大路上等了约20分钟救护车才到(因地处农村离医院远),已经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受害人李沁这样一个如花的小女孩在冷漠中离开了人世。 故原告认为,第二、三、四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都负有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中年得女,而小沁宜的人生才刚开始、没有体会到人生的美好就这样凄惨离世,由此给原告及整个家庭造成肝肠欲断的痛苦,原告的精神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原告请求法院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慰藉生者,并使第二、三、四被告得到惩戒。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QQ:306590570 本文来自河北律师网,原文地址:http://www.sjzflyz.com/jiaotongshigu/242.html 相关文章: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收费标准
两原告系被害人李沁之父母。
被告:某镇中心幼儿园, 被告:高某,男,校车司机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责任编辑:令狐冲) |